“隔夜酒”可构成醉驾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2-06
A+ | a本报伽师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周妤羲 通讯员 热依罕古丽·图尔荪)近日,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依法判处黄某拘役1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4年8月的一天,黄某同好友在吃饭期间饮用约半斤白酒。次日10时许,黄某驾驶小型轿车从喀什市出发前往伽师县,行驶至伽师县江巴孜乡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黄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属于醉驾。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违法事实,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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