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索要游泳卡余额 法院驳回消费者诉求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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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王娟

  2023年5月,李某与乌鲁木齐市某体育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会籍合同》及《学员课程协议》,约定在某公司经营的游泳馆办理游泳卡,有效期一年,费用为50次2650元,另购买10节蛙泳教练课,费用为800元。之后,李某实际使用游泳卡12次、教练课4节。

  当年9月及2024年4月,某公司工作人员通知李某游泳卡到期日期,让他前去使用或者办理游泳卡临时冻结手续,但李某迟迟未使用,也未办理冻结手续。

  游泳卡到期后,李某认为,自己在购买游泳卡时,某公司未明确告知游泳卡使用期限以及请假等相关规则,在提供服务中存在服务质量不达标、救生员配备不足的问题。此外,6至8月暑假集中培训班人数较多,明显违反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与内容,严重影响其正常使用和体验,他要求某公司退还未使用的费用,但遭到拒绝。2024年10月,李某将某公司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某公司退还未使用的游泳课程费用2551元。

  庭审中,某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相关协议后,游泳馆一直正常营业,工作人员也多次通过微信、公众号信息等进行上课提示,但李某未到店,故逾期未使用的责任不在该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的焦点在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包含无效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李某和某公司签订的《学员课程协议》约定,“除长训班外其他课程有效期均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起90日内有效”,并加黑加粗标识。在《会籍合同》中,双方约定,“除游泳培训卡外所有会籍有效期均至自签署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并加黑加框标识,《会籍合同》中也标明会员卡冻结的相关规定。两份合同均明确写了到期日期,不存在免除或减轻某公司责任,加重李某责任、限制李某主要权利的情形,故该条款不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李某应当遵守。

  同时,某公司作为商家通过微信方式提前明确告知李某游泳卡的有效期限,并提示其可办理冻结手续,已尽到提示注意义务。李某以某公司提供服务中存在服务质量不达标、救生员配备不足、暑假集中培训班人数较多为由要求退还课时费用,但未出示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综上,李某在签订的合同有效期内未到某公司接受服务,应当视为自动放弃自己的合同权利。

  最终,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有话说:

  预付式消费合同履行期限届满,预付款尚有剩余,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如何处理的,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继续履行合同的现实可行性等因素作出判决。本案中,由消费者自身过错,导致未在合同期限内消费全部预付款,且在庭前调解阶段,消费者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只要求退款,故双方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消费者主张返还剩余预付款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抛开本案,若继续履行合同没有障碍的,法院将判决经营者继续履行合同,但经营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增加的合理费用。若是经营者的过错导致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无法继续消费预付款,法院将判决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或继续履行合同直至消费者消费完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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