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包下工人施工时受伤,谁担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31
A+ | a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1年7月2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建乙公司某工程项目。后因甲公司资质不达标,甲公司负责人龙某找到丙公司洽谈挂靠事宜,双方于2021年12月初达成一致意见,丙公司授权龙某对接案涉项目,龙某向其支付挂靠费5万元。但在此之前,龙某等人仍然以甲公司名义承建案涉项目。龙某等人承建案涉项目后,其中混凝土浇筑业务被分包给了何某,何某雇请杨某等人在项目工地从事混凝土浇筑工作。
同年9月16日,杨某等人在工地作业时,由于泵车支撑脚下陷倾斜,导致杨某被压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杨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县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杨某为工伤,且工伤主体责任单位为甲公司。甲公司不服工伤认定,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某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在2021年7月承接案涉项目,因资质不足,导致重新寻找公司进行挂靠,在2021年12月才和丙公司谈妥挂靠事宜。在此期间,甲公司始终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承建人,相关事实有生效民事裁判文书、施工合同、调查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在第三人杨某受伤时,承建案涉工程的单位为甲公司。
某县人社局根据查明的事实,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该违法转包、分包的承包单位视为用工主体,并由其承担从事承包业务的职工工伤保险责任,不以职工是否与其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据12月24日中国法院网
标签:
最新更新
- 马兴瑞会见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代表团一行
- 艾尔肯·吐尼亚孜主持召开基层代表座谈会 听取对政府工作报告的意见建议
- 自治区政协召开主席会议
- 新疆举行天山胜利隧道贯通、大石峡水库大坝封顶、商飞快线CCAR-135部颁证仪式 马兴瑞出席
- 新疆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调度会议强调 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攻坚克难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