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起诉前去世,授权委托书亦失效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31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迪丽努尔·阿卜杜吾普尔

李济良 绘
近日,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原告于诉讼前死亡。法律明确规定,已经死亡的自然人,不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处理?
2021年5月,岳普湖县居民阿某与某合作社签订畜牧养殖合同,期限为2年。合同到期后,某合作社未向阿某返还财产和红利。2024年9月4日,阿某的弟弟克某拿着由阿某授权的委托书,表示要代理阿某起诉某合作社,法院于当日受理该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阿某已于8月底病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阿某死亡,其诉讼主体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也随之终止,不能作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9月24日,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阿某起诉。
法官说法
“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委托合同的效力、继承人的诉讼参与。”该案承办法官吾尔尼沙·吐尔洪介绍,克某所持的委托书是否发生委托效力以及委托书的法律效力及于何时都是关键点。
虽然克某持有阿某委托其代理起诉的委托书,但该委托书的效力并非永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条规定,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即阿某的去世之日应是委托合同的终止之日,而阿某在8月底已经死亡,克某无权于9月4日代理阿某起诉。
那么,债权人去世了,就不能继续追债了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债务属于合法财产,继承人可依法继承。”吾尔尼沙说。本案中,阿某的继承人只要有借条等证据,就可以要求债务人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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