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无接触式”伤人 主人需赔偿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30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吴琼
今年4月的一天,年过七旬的陆某出门扔垃圾,邻居王某家的狗突然窜出。陆某吓一跳,躲避时不慎摔倒致头部受伤。陆某住院治疗9天,花去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2万元。
出院后,陆某就赔偿事宜与王某协商,但无果。7月,陆某将王某诉至兵团第四师霍城垦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赔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2万元。
考虑到两人系邻居,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调解。“首先,你的邻居没有挑逗你的狗;其次,你出门遛狗没拴绳,未尽合理管理义务,导致狗脱离控制造成他人摔伤,侵权行为成立,你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官向王某释法析理。
最终,在法官的劝导下,王某答应赔偿,陆某也愿意退一步,双方达成和解:王某当庭赔付陆某1.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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