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无接触式”伤人 主人需赔偿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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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吴琼

  今年4月的一天,年过七旬的陆某出门扔垃圾,邻居王某家的狗突然窜出。陆某吓一跳,躲避时不慎摔倒致头部受伤。陆某住院治疗9天,花去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2万元。

  出院后,陆某就赔偿事宜与王某协商,但无果。7月,陆某将王某诉至兵团第四师霍城垦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赔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2万元。

  考虑到两人系邻居,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调解。“首先,你的邻居没有挑逗你的狗;其次,你出门遛狗没拴绳,未尽合理管理义务,导致狗脱离控制造成他人摔伤,侵权行为成立,你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官向王某释法析理。

  最终,在法官的劝导下,王某答应赔偿,陆某也愿意退一步,双方达成和解:王某当庭赔付陆某1.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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