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老人去世98万元赔偿款归谁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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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五保老人车祸去世后获得98万余元赔偿款,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两名同胞弟弟,因该笔赔偿款的归属产生纠纷。日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案件。
胡强(化名)是铜山区某村村民,无配偶、子女,父母早已去世,两个弟弟胡兵(化名)、胡涛(化名)健在,属于五保户。
自1996年父亲去世后,胡强就与胡兵一起生活。2022年7月,胡强因车祸离世,胡兵操办了胡强的丧葬事宜,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98万余元。
胡兵认为,他照顾哥哥多年,理应继承这笔赔偿款。胡涛则认为,他和胡兵是同等身份继承人,应均分赔偿款。两人争执不下,胡兵将胡涛诉至铜山区法院,要求将赔偿款判归己有。
法院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在胡强死亡时尚未由其所有,故该赔偿不属于遗产,该赔偿金的分割应在扣除丧葬费相关支出后予以分割。本案中,胡强死亡引发的各项赔偿为98万余元,现双方主张按照该数额予以分割,法院予以认可。
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侵权人对死者近亲属遭受的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赔偿,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该财产的分割应当综合考虑两名弟弟与胡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关系远近、共同生活和经济依赖关系、当地风俗习惯下权利人的生活来源及胡强去世后对权利人的后续影响等因素。
胡强生前在胡兵家吃饭,胡强的水电、医保缴费等基本支出亦由胡兵家人代缴,胡兵对赔偿款应多分。考虑到胡强有自理能力,去世时尚不需要他人赡养,法院酌情确定胡兵按照55%的比例、胡涛按照45%的比例分得前述财产。
一审判决后,胡涛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12月26日《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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