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聊里提出“收购承诺”作数吗? 法院:应当审慎认定微信聊天内容法律效力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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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微信群里说好,只要群友的信鸽在比赛中飞进前3名,张某就会付5万元收购鸽子。可群友刘某的鸽子取得第二名后,张某却拒绝收购。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涉信鸽交易的合同纠纷案当庭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张某在微信群中作出的收购表示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

  2023年5月,钰翔俱乐部在微信群内发起信鸽比赛的报名程序。比赛开始前,俱乐部发起人张某于当年6月4日、7日晚在微信群中表示,以5万元/羽的价格收购比赛的前3名信鸽。群内成员询问张某“前3名要具备什么条件才收购”,张某回复称“要有留种价值的”“只要我看了欢喜的”,还表示喜欢枯鸡黄眼睛的信鸽。

  有群成员质疑张某的收购诚意,张某回复称:“我对我们俱乐部的鸽友是最宽大的,仅需取得前3名。”

  之后,俱乐部会员刘某的信鸽在比赛中获得前3名,其要求张某履行收购承诺,张某以该信鸽不符合条件为由拒绝收购。刘某一怒之下将张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发布的收购内容,属于其希望和他人发生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其法律性质当属要约。刘某是符合要约条件的受要约人,其要求张某履行收购义务,视同承诺,双方之间的信鸽买卖合同成立生效。据此,一审法院判令张某支付刘某5万元并自行取回信鸽。

  张某不服,上诉至南通市中院。庭审中,双方围绕张某在微信群聊天中作出的收购鸽子的表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南通市中院审理认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应当自由且真实。本案中,张某尽管在微信群里作出“本俱乐部会员的信鸽仅需前3名给予收购”的表示,但综合考量行为场景内容、发展过程等因素,该表示不符合自由真实的要求,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法院认为,该意思表示经历了特定的发展变化过程。张某虽然在微信群内表达了收购前3名信鸽的意愿,但也多次陈述“有留种价值”“枯鸡黄眼睛”等条件,后在渐趋激烈的聊天环境下,才表态“本俱乐部会员仅需前3名”。这是在特定聊天环境下受外界刺激而作出的情急性发言,不能仅以此认定其真实意思。且信鸽爱好者收购信鸽通常具有个性化要求,张某以比赛成绩作为唯一条件收购信鸽不合常理。

  同时,张某作出上述表态后,群内有会员随即给予“玩的是一种爱好”“你不收购也不能强迫”等回应,可见该表态并未在会员中产生普遍的合理信赖。

  法院认为,张某上述表态是在微信群里作出的,对于在以社交为目的建立的微信群内的聊天内容,应当严格审慎认定其法律效力。从聊天内容看,群内聊天围绕信鸽主题,也有家长里短、闲言碎语,还存在交易信息。但除非有特别明确的成立合同关系、接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表示,不能当然认定聊天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张某的表态源于群内会员对信鸽比赛的闲聊,并非针对信鸽交易的沟通,整体上仍属于日常社会交往范畴,不应直接赋予法律上的约束力。

  法院还认为,本案中,张某在微信群内表达收购意愿后,刘某未作任何回应,也未与张某单独表达交易意愿。刘某在比赛结束后要求张某收购信鸽,也应当通过磋商达成交易合意,否则不仅不符合信鸽买卖的通常习惯,也会违背信鸽爱好者收购信鸽的特定目的。

  综上,南通市中院认为张某在微信群中所作出的收购表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上诉请求成立,遂当庭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据12月11日《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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