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向妻子借款买车 离婚后法院判决只还一半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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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伊宁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祁敏)夫妻之间的借款是否需要偿还?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以下简称“伊犁州分院”)审结一起夫妻间借款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4年,程某与孙某登记结婚。婚后,程某陆续将23万余元婚前存款转入个人支付宝,自行使用。2017年6月,程某从其支付宝中支出13万元用于购车,该车所有权登记在孙某名下,孙某向程某出具了借条。2022年6月13日,双方协议离婚,约定除了存款、房屋以外,各自承担名下债务,未提及案涉借条。

  今年3月,程某向孙某索要13万元借款遭拒,遂将孙某起诉至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孙某向程某偿还借款6.5万元。孙某不服,上诉至伊犁州分院。

  伊犁州分院认为,程某的支付宝付款未附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明确,购车款是其婚前个人所有,孙某出具的借条也未载明13万元属于程某婚前个人财产。孙某以个人名义向程某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视为孙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借款,因此孙某应当向程某归还借款中扣除夫妻共同财产其个人50%的份额,即6.5万元。10月21日,伊犁州分院判决,驳回孙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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