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向情人转账306万元 离婚后原配起诉追回56万余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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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张露露 赵鹏

  2010年,李女士与刘先生登记结婚。本以为两人会相守到白头,岂料没过几年,李女士发现丈夫不仅婚内出轨,还与情人赵某育有一子。气愤之下,李女士与刘先生解除了婚姻关系。

  2023年7月,李女士将刘先生和赵某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刘先生向赵某转账的几百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无效,要求赵某返还财产。

  刘先生辩称,自己并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赵某,赵某所有财产皆是其自己所有。

  赵某辩称,刘先生与其资金往来为商业间的正常经营行为,不存在赠与行为。

  法院审查认为,刘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赵某产生婚外情,并有大额转账,另婚外生育一子,其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他以个人名义向赵某转账系对其与李女士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侵犯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

  法院查明,刘先生向赵某转账306万余元,部分转账备注“我爱你”“情人节快乐”“好想你”等字样,赵某向刘先生转账225万余元。

  法院认为,赵某以情人身份接受刘先生赠与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应属无效,由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刘先生和赵某之间均有转账,差额81万余元应视为刘先生向赵某赠与的金额。

  刘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履行忠实义务,且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因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不存在共同管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酌定李女士享有赠与财产的70%份额,判决赵某向李女士返还56万余元。

  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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