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看完演唱会不给钱,被“黄牛”告了 法院:其中两次交易属于倒卖行为,高出票价部分不予支持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09
A+ | a男子先后3次找“黄牛”购买演唱会门票,前两次约定以10000元成交,可他看完演唱会只给了1900元,称剩下的钱先欠着。之后又找“黄牛”买演唱会门票,谈好价格10000元,当“黄牛”花6000元买来门票后,男子却失联了。无奈之下,“黄牛”向法院起诉维权。
江苏省泰州市民王某与“黄牛”李某在网上认识。2023年11月7日,李某通过官方平台成功代拍2张张韶涵演唱会门票售卖给王某(门票单价为988元),双方聊天约定王某支付3000元;11月26日,王某又联系李某,称需要两张林俊杰演唱会门票,李某通过第三方平台线下交易,花5000元购买了两张实体门票(门票单价1320元),双方约定王某支付7000元,门票于当天当面交给王某,王某称先转账1900元,剩下的钱以后再给;12月8日,王某又找李某要两张周杰伦演唱会门票,李某通过第三人以王某的名义从官方平台拍到两张门票,李某给付第三人6000元(门票单价2000元)。李某跟王某聊天时约定,王某需支付10000元。
让李某没想到的是,王某自此失联。李某只好向第三人申请退票,产生平台退票手续费1200元。
为挽回损失,李某向泰兴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向其支付18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李某第一次通过网络平台为王某抢购演唱会门票,并收取合理劳务费用,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此次委托合同成立并生效,王某应当支付相应的购票款及劳务费,双方约定金额为3000元,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但后两次,李某通过向第三方溢价购买演唱会门票后再转卖给王某,其行为明显系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倒卖文艺演出票的情形,两次委托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李某已经向王某交付林俊杰演唱会门票,其实际支出价格为5000元,王某应予返还,超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对周杰伦演唱会门票,并未实际交付,李某因王某原因产生退票损失1200元,在此次交易过程中,双方均有过错,因此酌情王某返还李某800元。以上合计8800元,王某应予以偿付。综上,法院判决王某向李某支付8800元。 据12月5日《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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