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问晓法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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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合同保证人需满足一定条件

  乌鲁木齐市民黄先生咨询:我最近向朋友借钱时,对方希望我能找一个保证人,我让表哥陈某做保证人。后来,我朋友经打听得知陈某靠打零工为生,没有固定收入,故认为其不具备做保证人的能力。请问,没有固定收入的人不能做保证人吗?

  晓法:没有固定收入的人可以作为保证人,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固定收入是保证人偿还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代表保证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来源,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其有能力履行保证责任,但并不是有固定收入的人才能做保证人,只要保证人能够证明其具有偿还能力,即便没有固定收入,也可以做保证人。

  如果陈某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其具有偿还能力,你朋友有权拒绝陈某当保证人。

  声明“厂家有最终解释权”无效

  托里县居民刘先生咨询:我在网上买了一套农用器械,查看说明书时,发现上面标明“厂家有最终解释权”。请问,厂家真的有最终解释权吗?

  晓法:声明“厂家有最终解释权”无效。

  最终解释权通常指经营者对于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合同中的某一或全部条款具有终结性解释的权力,但这种权力在现实中限制了消费者权益,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所以,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因违背了公平原则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

  本期由新疆法制报社法律专家库成员、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秀梅提供支持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建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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