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工酒后登高作业摔伤,自担30%责任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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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瓦工酒后登高作业,不慎从2米高的架子上坠落受伤,构成十级伤残。近日,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

  2023年3月初,长期从事瓦工工作的刘某为同村村民秦某修建围墙,约定秦某每天给付工资280元,并提供中餐。为砌筑围墙,工人们用竹子搭建脚手架,并铺设2米高的跳板,地面未铺设坠落缓冲设施。围墙砌筑完毕后,工人们拆除跳板,未拆除脚手架。同年3月15日中午,秦某有事外出。午饭期间,刘某喝了1瓶啤酒。15时许,刘某站在脚手架上进行拆除作业时,不慎坠落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刘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秦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及伤残赔偿金等2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某雇请刘某为其砌筑围墙,约定了劳务报酬,双方形成劳务关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刘某系从业多年、经验丰富的瓦工,明知下午将进行高空作业,仍在中餐时饮酒,且在拆除跳板后的脚手架上行走,致坠落受伤,其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其承担30%的责任。秦某明知施工跳板高度超过2米,却没有在地面铺设坠落缓冲设施,疏于安全防护、管理职责,法院酌定其承担70%的责任,判决秦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14万余元。 据11月21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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