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10年后 他起诉再次分割财产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21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郑洁 房素英
离婚后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案例并不鲜见。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这次,法院会如何判决?
库尔勒市的王俊和李青于10年前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在法官的主持下,两人对房屋、车辆、家电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023年,王俊突然想起前妻李青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基金,但离婚时未对该笔基金进行分割。
王俊认为,该笔基金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李青没有将其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是隐匿财产的行为。同年12月,王俊将李青诉至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青将价值10万余元的基金分给自己一半。
开庭前,王俊调取了10年前在法院签署的调解笔录和开庭笔录,作为证据向法庭出示。
法院审理查明,10年前双方的离婚案件经过多次调解。第一次调解时,王俊向法院出示了银行基金申请受理书,证明双方婚内购买过基金。第二次调解时,法庭要求双方列明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但二人并未列其所购基金明细也未出示任何证据,因此当时法院未对该笔基金进行分割,后双方对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对外债权进行清算,最终达成离婚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从相关证据可以看出,离婚时两人均已知晓争议财产的存在,但因双方未明确要求分割所购基金也未出示任何证据,故未分割。同时双方在列明全部已知夫妻共同财产后,对财产补偿金额达成协议,因此,李青在离婚时不存在隐匿财产的行为。离婚后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引发的纠纷诉讼时效为3年,王俊称其是调取离婚案件笔录才知道有尚未分割的财产,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同时,王俊再次提起诉讼,从实质上否定了离婚调解书中的内容,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和诚信原则,应当予以驳回。
最终,法院驳回了王俊的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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