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业主私拆承重墙受罚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07
A+ | a本报乌鲁木齐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赵书城 房佳伟 通讯员 赵小亮)承重墙是支撑建筑物重量的墙体,私拆将危及建筑物结构和安全性。10月29日,因装修时破坏承重墙,兵团第十二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向吴丽(化名)、林婷(化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吴丽、林婷是某小区业主。今年5月,两家因装修房屋时私拆承重墙被群众举报,第十二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现场核实后立案调查,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拆改的墙体进行安全支护,组织检测机构作安全鉴定,制定拆改墙体恢复方案,同时责令两家依方案做好修复加固工作。
10月18日,第十二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及检测机构工作人员现场验收修复加固情况,记者跟随前往。吴丽家客厅内还堆放着建筑材料,卫生间旁一面墙裸露着水泥,这是吴丽按照要求修复加固的承重墙。林婷家私拆的是同样位置的承重墙,林婷的理由是旁边次卧门上有梁,是“不祥之兆”。为改“风水”,林婷将次卧门封闭,在旁边承重墙上重新建门,并将新门对面主卧阳台处的承重墙砸掉三分之二,以拓宽阳台。
第十二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级行政执法员唐包力·苏里堂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承重结构不得破坏,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严重者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两名业主住的居民楼有26层,她们的行为幸好未对楼体构成伤害,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承重墙属于共有部分,业主不得破坏其基本功能。否则,小区业主委员会、被侵权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均可主张相应权利。
“除了承重墙,承重柱、承重梁等也不可私拆。居民购房时应考虑自身对房屋格局的喜好,装修时切不可以个人原因进行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的改造。”第十二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代锋提醒。
法条链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标签:
最新更新
- 艾尔肯·吐尼亚孜率团参加第七届进博会并在沪学习调研时强调 用好开放平台 切实增强发展动能
- 自治区政协召开主席会议 审议政协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等
- 马兴瑞在喀什地区调研时强调 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 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 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您提2025年政府工作和民生实事建议
- 中国(新疆)自贸试验区经贸合作交流大会举行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