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抽椅子”致人受伤 赔1.6万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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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张焕
不久前,兵团第四师霍城垦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搞恶作剧导致同学受伤的民事侵权案。
14岁的张某与13岁的李某是当地某中学同班同学。2023年12月7日,二人在课间打闹玩耍,李某趁张某不备,偷偷将张某的椅子往后拉,导致张某坐下时摔倒,头部磕到桌角一时起不来。
周围同学急忙向老师反映情况,老师及时通知双方父母。此后,张某先后到两家医院检查,结果均显示,颅脑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张某的父母不放心,又带他到新疆儿童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脑震荡、焦虑抑郁状态。张某住院治疗18天,产生医疗费1万余元。
事发后,李某父母配合张某检查,支付了他在前两家医院检查的费用。对张某第三次检查的结果,李某父母认为,前两次检查结果均为正常,后期检查治疗与李某的行为无关,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张某父母与李某父母、学校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今年6月以张某名义将李某及其父母、学校一并诉至霍城垦区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万余元。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张某、李某系同班同学,与学校是被管理与管理的关系,若一判了之,容易激化矛盾,便在征求三方意见后展开调解。
在前期调查阶段,法院得知学校在日常教学中进行了安全教育,教室内贴有中学生行为准则、安全准则,班主任每周开展安全教育。事发后,老师及时通知双方家长,并送张某就医,校方尽到了管理和教育义务。因此,张某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张某受伤后,医院医嘱载明建议随诊。张某在第二次检查结束后,又前往乌鲁木齐市就医,时间上具有衔接性,检查的部位也与张某磕碰的部位有关,说明李某的行为与张某的受伤存在因果关系。李某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他有一定的规则意识和认知能力,其拉张某椅子时,能够预见张某会摔倒,主观上有过错,其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调解,李某父母赔偿张某1.6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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