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楼已出租不是拒缴供热费的理由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30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彭雪花 房素英
近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一起供热纠纷。
乌鲁木齐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为乌市某办公楼供暖,乌鲁木齐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是该办公楼的产权所有人。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该办公楼共拖欠热力公司供热费33625.02元。热力公司多次联系该办公楼实际使用人,催促其缴纳供热费,但未果。
今年4月,热力公司将投资公司起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要求判令其付清拖欠的供热费。
庭审中,投资公司称,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该办公楼是对外出租状态,其与租户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供热费由租户承担,热力公司应当向办公楼实际使用人索要供热费。
法院审理认为,热力公司向某办公楼提供了供热服务,作为产权所有人,投资公司虽然未与热力公司签订书面供热合同,可因存在事实上的供热采暖行为,故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热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投资公司与承租人之间的约定对热力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因此,投资公司以并非实际用热户为由拒缴供热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投资公司向热力公司支付拖欠的供热费。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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