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擅自在楼顶架设数米高天线 法院:不属合理需要,拆除并赔偿修复费用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21
A+ | a业主基于个人对无线电的兴趣爱好,在住宅楼屋顶架设数米高天线,是否应当拆除?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事案件。
杨某系北京市某小区业主。2016年9月8日,杨某取得无线电协会业余电台操作证书,后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台站地址即为杨某住址,该执照有效期自2022年6月22日至2027年6月21日。
2022年7月,因杨某在案涉小区楼顶架设的无线电天线被物业公司经理王某拆除,双方发生争议。2022年10月,当地公安机关作出《治安调解协议书》,载明:杨某、王某均表示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自行承担因此事产生的一切后果,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协议落款处杨某、王某均签字确认。
2022年10月11日,杨某再次在案涉小区的楼顶架设无线电天线,与物业公司再次产生争议。杨某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购买和架设天线、维修电台等费用合计10569元;物业公司不得阻止其架设业余无线电台设施。案件审理中,杨某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物业公司支付笔迹司法鉴定费、张贴道歉信等。
物业公司则认为,杨某架设天线改变了房屋用途、功能、布局,在坡型屋顶排水沟内放置汽车轮毂,架设天线的避雷针组装在原有避雷针上,将电线从屋顶下水管接通至一层,对其他业主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因此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杨某将其设置在案涉小区楼顶的天线拆除;杨某赔偿屋顶修复费用共计12534.97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申请对案涉小区楼顶由于杨某安装天线被破坏部分的财产损失进行鉴定评估。因杨某及物业公司严重干扰鉴定评估工作,致使鉴定评估工作无法继续进行,后物业公司撤回此项鉴定申请。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第一,《治安调解协议书》约定双方均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双方基于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均有拘束力,故杨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第二,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针对业主违反合同或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作为反诉原告提起诉讼。第三,案涉房屋系住宅,无偿利用屋顶应限制在对住宅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合理需要的范围之内。本案中,杨某居住在住宅楼一层,其基于个人对无线电的兴趣爱好在住宅楼的屋顶架设数米高的天线,难以认定该行为是基于对住宅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其行为并不因持有无线电台执照而当然合法,也不因《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未对天线的架设作出具体规定而当然合法。而且,杨某的架设行为并未经过其他共有权人或共有权人委托的管理人同意,其架设行为缺乏合法性依据。同时,杨某架设的天线高达数米,杨某未对其安装的专业性和安全性举证,如出现大风、雷电等恶劣天气时天线存在断裂、倒塌等安全隐患,可能危及公共安全。
据此,法院判决杨某拆除涉案天线,并赔偿物业公司屋顶修复费用3000元。 据10月18日《人民法院报》
标签:
最新更新
- 努尔兰·阿不都满金率中国新疆友好合作交流团访问日本韩国
- 锚定现代化 改革再深化|和田:让综合行政执法融入基层治理
- 走进基层交警队|阿克苏市交警大队:探索化解交通事故纠纷最优解
- 马兴瑞艾尔肯·吐尼亚孜会见新加坡卫生部部长王乙康
- “何以中国·五星出东方”网络主题宣传活动启动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