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问晓法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09
A+ | a未明示是保证人
在借据上签名不承担担保责任
库尔勒市民陈先生咨询:我介绍朋友洪某向周某借款,并作为见证人在借据上签名。现在,洪某未还钱,周某要求我承担还款责任。在没有明确表明是担保人的情况下,我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晓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你只是作为见证人在借据上签名,没有表示担任担保人,也拒绝为借款提供担保,如果借款人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你无须承担担保责任。
丈夫擅自卖房
能否追回要看具体情况
托里县居民木女士咨询:我和丈夫打算离婚,最近我发现他把一套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但属于夫妻共有的房子出售了,并且已经过户。我能否起诉要求买方返还房屋?
晓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你丈夫擅自出售你们共同所有的房屋,如果买方确实不知情,是用合理价格购入并且已经过户,那么这一买卖行为是有效的,你不能要求对方返还房屋。你只能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分割售房款,并且要求丈夫赔偿相应损失。
本期由新疆法制报社法律专家库成员、新疆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武运波提供支持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蒲青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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