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地机器人引发火灾 法院:产品销售方承担赔偿责任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26
A+ | a房屋突发火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点为房主网购的扫地机器人所在位置。房主向销售方某电子商务公司索赔,法院会如何认定?
2022年11月,湖南省新邵县居民刘某在某电子商务公司经营的某品牌扫地机器人专卖店购买一款扫地机器人。2023年6月,刘某家中突发火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点为该扫地机器人摆放位置,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起火、人为纵火,不能排除扫地设备电池热失控引起火灾。刘某向某电子商务公司索赔。该公司赔付7万余元后对剩余损失拒赔。刘某维权未果,遂将某电子商务公司诉至新邵县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因扫地机器人质量缺陷引起火灾造成的其余经济损失129813元。
诉讼中,依据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对刘某房屋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后续装修费用、人工费用等进行鉴定。经鉴定,案涉房屋因火灾造成各项损失共计161225元。
法院审理认为,某电子商务公司辩称火灾不是扫地机器人自燃引起,拒绝赔偿刘某剩余损失,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扫地机器人不存在缺陷,亦不能排除扫地机器人电池热失控引发火灾,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刘某依据火灾事故认定书主张权利,符合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与优势证据规则。因此,可以认定刘某房屋失火系扫地机器人自燃引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刘某要求某电子商务公司赔偿其房屋因火灾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后在法庭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某电子商务公司赔偿刘某经济损失150894元,扣除前期已支付的钱款,还需赔偿刘某7.5万元,其余损失刘某自负。 据9月24日《人民法院报》
法官说法
随着科技的发展进步,智能家居电器被广泛应用于日常生活中,因购买的智能家居电器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出于对消费者保护的目的,因产品存在缺陷致损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是,在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不明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扫地机器人自燃与刘某财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某电子商务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扫地机器人不存在缺陷,故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刘某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要求某电子商务公司赔偿损失,符合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与优势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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