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还是借贷 看法官怎么说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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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近日,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李诚(化名)与王勤(化名)系多年朋友,因合伙开的童装店投资款收回问题闹到法院。
2020年初,李诚与王勤打算合伙开童装店,约定王勤投资10万元,占该店49%的股份,李诚占51%的股份,当日王勤向李诚转账10万元。2020年5月,合伙合同签订后,李诚因不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区别,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时,童装店被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童装店推出更多特色服装,会吸引更多的客人!”“我觉得还是先控制成本,做好服务质量,留住优质客人更好。”在后续的经营中,双方因经营理念不同经常发生分歧,再加上市场行情原因,童装店生意并不好,王勤要求退出,自2020年12月后未再参与经营。在李诚与王勤的聊天记录中,有李诚同意王勤退出的内容,王勤从经营款中收回了8万元投资款,后因该童装店关闭,剩余2万元投资款始终未收回。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王勤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审理后,判决李诚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王勤支付剩余投资款2万元。
判决后,李诚不服,情绪非常激动:“我跟她是合伙开的店,还签了合同,凭什么她说要收回全部投资款就能全部收回,合伙不应该共同承担开店损失吗?”
“你与王勤虽签订合伙合同,但你将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严格意义上来说你们合伙的投资行为是借贷行为,开店的损失不应由王勤承担。”法庭宣判之后,承办法官主动邀请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留步,进行了一场深入而细致的判后答疑,详细解释了判决的法律依据、案件事实认定过程及裁判理由,针对可能存在的疑问和不解之处,进行了耐心、全面的解答,确保双方都能充分理解判决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随着法官的耐心讲解,李诚主动提出希望能与王勤调解,而王勤也因双方是多年朋友,答应了调解请求。经过调解,在法官的见证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李诚向王勤支付1万元投资款,李诚当场履行。
法官说法
合伙与借贷分属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区分二者,需要把握以下几点:合伙具有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征;而借贷关系中,无论借贷人使用借款是否存在收益,均应按照双方约定到期还本付息;对于“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情形,不应拘泥于协议名称,而应综合考量协议达成的背景、协议内容、履行过程等,综合分析来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据9月23日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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