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状腺癌“重疾”变“轻疾” 保险公司告知新规“避重就轻”须担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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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重疾新规发布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案件。

  郭先生自2017年起至2022年间连续6年在某保险公司线上平台投保“一年期重疾”保险。其间,《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颁布,TNM分期为I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不再属于重大疾病范畴。

  新规颁布后,郭先生再次投保时,保险公司通过弹窗向郭先生告知:“根据中保协发布的重疾新规相关要求,我司旧重疾定义产品停售,新重疾定义产品重疾疾病种类扩展到35种。”但郭先生还是基于对之前保险条款的理解继续投保。投保后,郭先生确诊TNM分期为I期的甲状腺癌,治疗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该疾病为轻症疾病为由拒绝按照重疾保险金标准赔付。为此,郭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重疾的保险金30万元赔付,扣除已赔付的9万元,剩余21万元应当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郭先生持续、稳定的缔约方,对郭先生负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先合同义务,在该保险产品所适用的重疾定义产生重大变化之时,应对郭先生等持续投保的消费者尽到必要、客观、全面的提示说明义务。

  对于甲状腺癌分级赔付问题,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亦发文,要求各保险公司加强销售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此背景下,保险公司在重疾新规发布后、郭先生再次投保时,却仅告知重疾新规的扩大保障范围,并未提示保障缩小范围,如甲状腺癌分级赔付问题,从字面上阅读甚至让人产生只是扩大重疾险范围的观感,对于并不精通医学知识的普通人而言,要求其通过上述提示即知悉保险范围实际上已经限缩,无疑过于苛求,导致郭先生未能充分注意并理解重疾新规下“一年期重疾”保险产品的实质性变化,也失去了再行评估选择其他更符合自己预期的保险产品的机会。

  综上,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在续保缔约过程中存在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遂判决保险公司参照重大疾病保险金标准向郭先生支付保险金差额。 据9月6日《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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