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离世 母亲健在 法院为何把她的监护权判给祖母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04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孙庆钰
父母离婚,孩子的监护权给了母亲,可孩子长期与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祖父母能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权吗?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受理这起案件。
李楷龙与王小娟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育女儿李雅静。后来两人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协议离婚,约定9岁的李雅静由王小娟抚养,李楷龙每月给付抚养费。双方还约定,在上学期间,李雅静由李楷龙负责指导和照护,周末、节假日、寒暑假由王小娟抚养。
因李楷龙、王小娟忙于工作,此后4年,李雅静与祖父母一起生活。
2021年12月,李楷龙因意外去世,李雅静面临是否回到母亲身边生活的选择。祖母张梅照顾孙女李雅静多年,想继续抚养她,但王小娟不同意。张梅认为,自离婚后,王小娟并未尽到对李雅静的抚养义务,于是她将王小娟起诉至乌市沙区法院,请求变更孙女李雅静的监护权。
法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李雅静的父亲去世后,按照法律规定,她应当回到王小娟身边生活,除非王小娟没有监护能力。但是,王小娟虽为李雅静的母亲,却未与李雅静建立深厚的母女之情,反而存在诸多矛盾,其工作性质也导致她无法长时间陪伴和照顾女儿。目前,李雅静在初中学校就读,正处于升学、身体成长、心理发育的关键时期,需要更多的关爱与陪伴。张梅从李雅静出生起一直参与照顾孙女的生活,祖孙感情深厚。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她了解李雅静的生活习惯、脾气性格。张梅退休前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非常了解青春期孩子的心理特点,就经济条件和身体状况而言,她和老伴都身体健康且有退休金,有能力给孙女提供很好的物质条件并满足精神需求。对此,王小娟也表示,在时间、精力与经济条件等方面,张梅更有优势。
李雅静已年满14周岁,法官向其征询意见时,她表示,平日里祖父母对她照顾有加,她更愿意由祖母监护抚养。
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综合考虑各方的经济生活条件,与孩子的亲密关系程度,以及孩子目前的生活学习情况等,法院最终将孩子的监护权判给了张梅。
“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监护权类案件时,我们会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充分考虑监护人的抚养能力,对具有一定认知能力的未成年人,还会尊重其本人意愿,确保监护权的行使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乌市沙区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徐莉说。
徐莉表示,从法律角度来看,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对未成年人履行抚养义务。在特定情况下,父母确无抚养能力或相较之下并无抚养优势条件时,祖父母也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并承担抚养责任。从道德层面来看,“隔代抚养”体现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爱和互助精神,符合尊老爱幼、家庭和睦的社会价值导向。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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