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遇车祸住院,不料出院后离世 责任如何认定?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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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后本来身体已经好转,但出院后却突然死亡,鉴定认为交通事故造成轻型损伤后远期出现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那么保险公司还要承担保险责任吗?近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3年6月11日晚,潘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与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作出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认定。

  王某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治疗17天后好转,于6月29日出院。后王某于同年10月28日在养老院死亡。鉴定显示,交通事故损伤对其死亡存在轻微促进作用,损伤参与度为10%-15%。

  事发后,因为赔偿事宜,王某家属将潘某及涉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鉴定报告已经认定交通事故与王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那么保险公司就应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

  同时,超出交强险的损害部分,应根据具体赔偿项目考虑损伤参与度的影响。王某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完全是因为此次交通事故所致,不应考虑事故的损伤参与度。而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些非直接性财产损失,则应考虑损伤参与度,按照双方各自的原因力按比例承担责任,酌定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5%。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付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付上述交强险赔付后剩余的死亡赔偿金按15%计。再结合案涉事故中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酌定由其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22万余元。目前,此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所谓损伤参与度,是指在有外伤、疾病(包括老化和体质差异)等因素共同作用于人体,损害了人体健康的事件中,损伤在人身死亡、伤残、后遗症的发生上所起作用的比例关系。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即使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是受害人自身疾病与交通事故共同所致,交通事故在受害人损害结果中占一定比例的参与度,也不能参照该损伤参与度减轻或免除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责任。

  如果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允许参照损伤参与度,以此限缩受害方的损失总额,那么法院裁判的结果只能是减少了受害方的获赔数额,减轻了保险公司以及交通事故致害方的赔偿责任,这显然与交强险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功能相悖,欠缺正当性和合理性。

  据8月28日《浙江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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