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敲响生态环境保护警钟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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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0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2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涉及环境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类型,表明我区法院依法严惩破坏环境资源行为的鲜明态度,引导公众主动承担起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本报选取其中5起予以刊发。

  伊某某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20年夏天,伊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购得买某某土地林带的杨树。同年7月7日,伊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其他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案涉杨树并出售,共计14.55吨。经自治区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涉杨树立木材积(立木蓄积)合计25.158立方米,数量为321株。案发后,伊某某缴纳了补植复绿保证金,保证补种1560棵杨树,所有费用自行承担。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伊某某构成滥伐林木罪,案发后主动缴纳补植复绿保证金,承诺补种滥伐林木3倍数量的杨树用于生态修复,可从轻处罚。最终,伊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典型意义

  法院将缴纳补植复绿保证金制度引入判决,作为对被告人量刑的一个情节。通过补植复绿机制,既可以依法惩治犯罪,又可以及时有效修复受损生态资源。

  吾某某、夏某某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1日起,吾某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制品加工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乌恰县经营一家野生动物手工艺品店,非法制作加工没有合法来源的盘羊角及头盖骨、北山羊角及头盖骨、野山羊角等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制品20件,价值26.65万元,收取加工费2.06万元。2019年12月,夏某某帮吾某某运输、藏匿野生动物制品132件。经鉴定,价值69.5万元。此外,夏某某还于2019年1月伙同他人捕杀一只北山羊后食用。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吾某某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夏某某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最终,吾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夏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典型意义

  青藏高原涉及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田地区、喀什地区。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和遏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对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具有重要意义。

  某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职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新疆某矿业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计划投资某工业园,当地政府将其境内某矿区5至7平方公里石灰石资源配给矿业公司。2012年3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矿业公司在未取得采矿权的情况下,在上述区域开采石灰石。

  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和2015年,分两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矿业公司停止开采、没收非法开采的石灰石4万余吨。处罚执行后,矿业公司并未停止非法采矿行为。2017年,矿业公司关停。同年11月,该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立即履行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害职责,向矿业公司追缴损失。此外,矿业公司非法开采289万余吨石灰石,该国土资源局认可但未完全履职。

  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该国土资源局未处罚全部违法行为。矿业公司非法开采对当地环境造成损害,该国土资源局具有监督矿业公司恢复环境的法定职责,在矿业公司逾期不履行时,其有组织实施恢复环境的法定义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县国土资源局在3个月内对矿业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

  该案是新疆第一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国土资源局作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有对矿产资源勘查监督、采矿登记、地质环境保护等职责,对非法采矿行为有行政处罚权。此案彰显了行政公益诉讼的监督作用,对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某公司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5年6月20日以来,某烽火台遗址先后被某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设立了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公示牌。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踏勘、核准,在位于该县某村范围的某烽火台遗址核心保护区内擅自搭建信号发射塔,致使该烽火台遗址历史风貌遭到破坏。经新疆文物考古研究所评估鉴定,该烽火台遗址内部结构严重受损。新疆文物考古研究所对案涉文物提出具体保护建议。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该烽火台遗址核心区考古、发掘、保护的费用13.6万余元,并在地(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新疆境内烽火台遗址是国家长城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某公司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生态环境消除危险、文物修复的义务。但因某烽火台遗址核心区的修复工作专业性强,某公司不具备自行修复技术条件,应依据新疆文物考古研究所提出的建议,由专业的考古研究机构进行保护性考古发掘,排除因某公司侵权行为对文物古迹造成的隐患,尽力为遗址提供保护条件。

  某生态环境局与某焦化公司

  申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基本案情

  某焦化公司在2022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20日期间,违规排放二氧化硫3.80吨、氮氧化物42.09吨,超出正常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2023年4月,某焦化公司与某生态环境局达成《某焦化公司烟气超标排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某焦化公司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67.81万元。某焦化公司与某生态环境局共同申请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公告并审查后,裁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有效。之后,某焦化公司主动缴纳了赔偿金。

  典型意义

  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生态环境损害,无法借助人力修复,只能通过长期的大气自我净化才能恢复,在此期间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及案件调查、鉴定等相关费用应当由排污企业承担。人民法院对案涉损害赔偿协议审查后予以司法确认,是对行政机关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司法支持,提高了生态环境损害纠纷化解效率。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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