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想要回转账 却因一份《赠与声明》败诉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21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阿强和阿芳相识于网络,确定恋爱关系后,在一年多的恋爱期间,阿强先后向阿芳转账和发送红包共计80万余元。当恋情走到尽头,阿强后悔了,向阿芳索要恋爱期间的所有开销,结果被拒绝。两人对簿公堂后,阿强才知道他已无法要回这些钱。
2019年10月,阿强和阿芳确定恋爱关系。阿芳没有工作,热恋期间,阿强又是给阿芳买车,又是帮她还信用卡。2020年4月,阿强与阿芳发生矛盾,为挽留阿芳,他向其出具一份《赠与声明》,载明两人自相识以来,以结婚为前提交往,若由于个人原因无法与阿芳结婚,则交往期间所有花费自愿无附加条件赠与,包括一辆新款宝马车,并自愿负责阿芳结婚前所有生活开销。
2021年8月,阿强、阿芳分手。阿强多次要求阿芳返还他在恋爱期间支出的金钱,均被阿芳拒绝。2023年9月,阿强以阿芳借钱不还为由将其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阿强没有向阿芳出具过任何表明双方是借贷关系的凭证,双方也无借贷合意,阿强确实在恋爱期间向阿芳提供过各项花费,包括520、1314等特殊意义的金额。此外,双方签订的《赠与声明》真实合法有效。”庭审中,阿芳的代理律师表示。
对于以上说法,阿强作出回应:“写下《赠与声明》是因阿芳以死相逼,而且,声明中所指的赠与范围只是恋爱期间正常合理的消费支出,不包括超出阿芳个人消费水平的其他费用。”
法院查明,阿芳以死相逼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生在两人分手后的2023年3月,距离阿强出具《赠与声明》将近3年,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从阿芳的消费记录及银行卡流水可以看出,这些支出的确为其自身开销,对阿强的赠与,阿芳有处分的权利。
“我出具《赠与声明》是以结婚为目的。”阿强提出。“但你也载明‘若由于个人原因无法与阿芳结婚,则交往期间所有花费自愿无附加条件赠与’。”阿芳的代理律师说。法官认为,阿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其行为应有明确的认知能力,应当对自身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阿强以民间借贷为由向阿芳主张返还借款及利息,无充分证据及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驳回了阿强的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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