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无人继承,债权人可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20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卫玲 通讯员 杨玉鑫
近日,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依法判决兵团第六师民政局成为王芳(化名)的遗产管理人。
2022年,王芳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某银行给王芳借款15万元,借款期间自2022年至2025年。合同签订后,王芳累计向某银行借款15万元。
2023年1月,王芳因病去世,其名下有一套房屋、一辆车和其他遗产。某银行要求王芳的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借款,但几位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因王芳的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某银行一直未能要回借款。
今年7月1日,某银行根据遗产管理人制度,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五家渠垦区法院申请指定第六师民政局为王芳的遗产管理人。
承办法官充分调查王芳的家庭情况、婚姻登记状态、户籍信息等,及时与第六师民政局沟通。
法院认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本案中,王芳的全部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遗产,某银行也提交了《借款合同》,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指定遗产管理人申请。被申请人第六师民政局与王芳的遗产没有利害关系,某银行申请其作为王芳的遗产管理人有法律依据。为了有利于管理和维护王芳的遗产,确保权利人的利益有所保障,结合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意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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