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采挖103株雪莲获刑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19
A+ | a本报哈密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努尔比亚·阿力甫 雪克来提·居来提)擅自采挖雪莲要负刑事责任!近日,哈密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
2023年7月,帕某未取得相关行政部门审批许可,擅自采挖103株雪莲。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接着,检察机关对帕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雪莲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帕某非法采挖103株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雪莲,情节严重,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及证据认为,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今年1月,法院依法判处帕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103株雪莲予以没收。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标签:
最新更新
- 高质量发展调研行·走进塔城|进一扇门 办“N”件事 乌苏政务服务越来越方便
-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 全面提升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
-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丨民警护航“网红街” 从容应对客流
- 锚定现代化 改革再深化丨改革快进 火车快开
-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丨以旧换新 释放绿色消费潜力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