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时每月上交的工资 属于彩礼吗?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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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先生和吴女士于2019年确立恋爱关系,2021年,两人分手。张先生称,分手前,他每个月向吴女士上交工资作为彩礼,金额不等,共计30万余元。分手后,张先生要求吴女士返还上述钱款。双方曾协商,由吴女士返还张先生8万元,按月支付,但她返还2.8万元之后,再无力按时返还,张先生随后将其诉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吴女士称,上述钱款大多用于日常消费,包括支付房屋租金。

  法院调查发现,张先生对吴女士的转账中,仅有4笔款项备注“彩礼”,共计42358元,其他均未备注。恋爱期间,吴女士向张先生转账6万余元,包括绑定吴女士的支付宝亲情卡消费支出和具有特殊含义的520、1314等款项。

  另查明,恋爱期间双方父母未曾见面,吴女士的父母也从未向张先生提及彩礼相关事宜。

  法院认为,张先生主张按月支付的款项均为分期支付给吴女士的彩礼,既无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民间彩礼支付的一般形式,上述款项的支付应当认定为恋爱期间的赠与。此前,张先生、吴女士就赠与款项的返还进行过结算并已部分履行,考虑双方资金往来及交往期间共同生活的情况,该结算金额尚属合理,法院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判决,吴女士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张先生5.2万元,驳回张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据8月13日《浙江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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