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问晓法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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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隐瞒工作履历

  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五家渠市民吴某咨询:我是一家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前不久录用新员工杨某,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杨某填写的应聘登记表和员工入职登记表均载明其2013年6月至2019年4月在A保险公司工作。后来,公司对员工作背景调查时发现,2018年5月至6月,杨某与B保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8年7月至9月,杨某与C保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我公司认为杨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其入职13天后,以“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杨某认为我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相应赔偿金。请问,我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工作经历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之一,劳动者应如实说明。杨某隐瞒工作履历,明显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你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妥,杨某主张赔偿金于法无据。

  弟弟私吞哥哥赔偿金属不当得利

  沙湾市民赵某咨询:去年我遭遇严重车祸,索赔事宜交由弟弟办理。后来,保险公司将赔偿金直接转入弟弟的银行卡账户。弟弟告诉我,保险公司赔了8万元,并悉数转账给我。今年5月,我得知保险公司实际赔偿金是20万元,请问,弟弟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吗?

  晓法: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自己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据你所言,你弟弟获得的12万元属不当得利。你可以与其协商,让他返还,如果他不同意,你可以向法院起诉。

  本期由新疆法制报社法律专家库成员、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国威提供支持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建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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