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给员工缴社保 劳动仲裁裁决补缴 滞纳金该谁承担?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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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师傅是西安高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保安公司”)员工,因公司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他到陕西省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今年4月,仲裁委裁决高科保安公司按照有关政策为姚师傅缴纳2012年8月至2019年8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公司承担用人单位应缴纳部分,姚师傅承担个人应缴纳部分。

  可让姚师傅头疼的是,高科保安公司要求他承担一部分因2012年8月至2019年8月欠缴社保产生的滞纳金。

  姚师傅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理,与公司财务人员沟通,但对方的态度依旧。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除缴纳应缴社保费用之外,还要额外支付滞纳金,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不得要求员工承担滞纳金。

  通常情况下,仲裁裁决书会显示“用人单位承担其应缴纳的部分,员工承担其应缴纳的部分”这样的字眼,而裁决书的这一表述,指的是拖欠的社保费本金的负担,未涉及滞纳金。但是不论仲裁书是否提及滞纳金,都不影响用人单位承担全部滞纳金的法定义务。 据8月8日《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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