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实习护士”就是实习生? 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08
A+ | a医院招聘护士从事护理工作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定级为“再实习护士”。劳动者要求医院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法院认可吗?
曹女士自2021年8月起在重庆市奉节县某医院康复科工作。该医院按照内部管理制度给曹女士确定等级为“再实习护士”,并发放工牌,曹女士按照医院的工作制度及人员岗位职责从事护理工作,医院每月向曹女士发放劳动报酬13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间,医院按照《奉节县某医院护理人员培训方案》对包括曹女士在内的各层级护士进行培训及考核。
2023年11月,曹女士以医院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为由,向医院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离职通知书。该医院书面回复曹女士,认为曹女士与该医院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曹女士向奉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医院支付低于重庆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工资差额、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赔偿金等各项补偿共计40余万元。
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医院支付曹女士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共计4万余元。该医院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奉节县人民法院。
该医院称,为提高工作能力,曹女士申请到该医院进行护士再实习,医院按规定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并按管理制度发放相关补助,双方之间属实习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某医院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曹女士系符合劳动条件的劳动者,且取得护士执业证。2021年8月至2023年11月,曹女士按照医院的安排从事护理工作,曹女士从事的工作系医院的业务组成部分,且由其按月发放劳动报酬,故曹女士是在医院的管理下从事有报酬的劳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虽然医院将曹女士确定为“再实习护士”,但结合医院对“再实习护士”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可以看出,该等级的划分只是某医院对护理人员内部工作的管理方式,并不能否认曹女士与某医院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这一法律事实。法院认定曹女士与某医院在2021年8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据此,法院判决某医院支付曹女士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共计4万余元。
据8月7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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