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夺回“自己”的财物 获刑4年9个月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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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被告人以假钞骗质押物未果,遂强行夺回,被法院认定抢夺罪,获刑4年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今年3月,小帅(化名)多次将其名下的越野客车以及80余克黄金作为质押物,向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者大美(化名)夫妇借款并在短时间内赎回,以此方式获取钱款用于赌博及个人花销。

  3月底,小帅向大美夫妇提出赎回之前以12万元质押的越野客车和以4万元质押的黄金,约定在某银行门口交接。当日21时许,小帅携带装有1捆现金和15捆练功券的袋子,欲骗回质押物。大美驾驶越野客车搭载案外人阿强(化名)到达约定地点。

  交接过程中,小帅从大美处拿到车辆质押合同和黄金后让她下车,自己坐上驾驶位,将装有现金和练功券的袋子递给副驾驶位的阿强,企图瞒天过海。见阿强准备解开袋子清点现金,小帅心急之下推搡阿强并迅速启动车辆,阿强因惯性作用跌出车外,小帅见状迅速驾车逃离。

  经清点,袋内仅有1万元现金,大美和阿强报警。后小帅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认定,越野客车价值29万元,黄金价值4.8万元。案发后,小帅的家属赔偿大美夫妇1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小帅有合同诈骗、抢夺、抢劫前科,已构成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小帅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据7月30日《海峡导报》

  延伸阅读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非法占有的财物,不限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还包括通过非法手段,占有自己所有但处于他人合法监管状态下即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晓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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