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拒绝与父亲见面 法院:尊重孩子意愿,中止探望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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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昱涵 绘


  一对夫妻因性格不合离异,孩子判给女方抚养,男方享有探望权。因为多次探望不成,男方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女儿却拒绝父亲的探望。日前,经女儿小李申请、抚养人张某确认,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裁定中止男子李某的探望。

  张某与李某于2022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育有一女(生于2012年),调解书中约定:婚生女小李随张某共同生活,李某自2022年4月起每月支付孩子的生活费1000元,并承担教育费、医疗费的50%,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李某对小李依法享有探望权,具体的探望方式和时间为:每月可探望孩子2次、可接回身边共同生活4天;寒、暑假可分别将孩子接回身边共同生活10天、30天。李某行使探望权时,张某予以配合。

  2023年8月,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行使探望权。该案立案后,经法院协调,2023年10月12日,张某将小李带至法院,可李某未按约定来法院行使探望权。因李某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视为放弃本次探望权利,法院对此次探望案件作结案处理。

  2023年11月,李某再次向法院申请探望权,张某在收到法院通知后于当年12月5日将小李带至法院,在张某不在场的情况下,由李某探望,法院执行人员现场录制了视频。其间,小李表示拒绝李某的探望,法院执行人员对小李进行了劝说,但无果,小李对李某心生畏惧。当日,小李向法院书面表示拒绝李某探望。之后,李某、张某又因小李抚育费、探望权产生冲突,警方出警处置。

  公安机关出警现场结案单显示,双方已就探望权、抚育费问题协商完毕,故法院对第二次探望权执行案件作结案处理。

  今年6月,李某第三次向海门区法院申请执行探望权。法院认为,李某要求对未成年婚生女小李行使探望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无不当。但是,被探望的对象是未成年子女,无法通过采取强制措施来执行。在执行时,法院充分征求、听取被探望人的意见。执行过程中,小李明确表示,其不接受李某的探望。这是被探望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近日,经小李申请、抚养人张某确认,海门区法院裁定中止李某的探望。

  裁定书送达后,李某明确表示服从裁定。

  据7月30日《现代快报》

  延伸阅读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联系、会面、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可见,民法典并未具体列举中止探望的事由,而是概括地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晓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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