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案再审宣判 投喂者赔24万元改为4.8万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26

A+  |  a

  7月24日上午,原审原告吴某某与原审被告上海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体育用品公司”),肖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再审一案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一审公开宣判。

  闵行区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依法予以纠正。据此,该院依法作出再审一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对于原审原告吴某某的合理损失24万余元,由原审被告体育用品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19.2万余元,由原审被告肖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4.8万余元。

  案情介绍

  2023年4月20日,男子吴某某与同事在羽毛球馆打球时,踩到流浪猫肚子上致摔倒,构成十级伤残。吴某某遂将羽毛球馆所属体育用品公司和流浪猫投喂者肖某某诉至法院。

  2024年2月2日,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肖某某赔偿原告吴某某医疗费46550.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元、营养费4200元、护理费6300元、残疾赔偿金16806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2850元、律师费6000元,共计240198.20元;被告体育用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第一项被告肖某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体育用品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肖某某追偿。

  3月27日,闵行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表示上述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并发布相关情况通报。6月5日上午,该案再审开庭。

  法官说法

  再审中,就吴某某是否因案涉猫受伤,肖某某与案涉猫是否构成饲养关系及相关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等争议问题,各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意见。

  >>>吴某某在球场是否因踩猫而受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主张,人民法院审查其所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其他相关事实,综合认定其事实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的,可依法确认该事实主张成立。

  审理中,吴某某在事发后就其打球踩猫受伤而与羽毛球馆的沟通、就医、报警等相关行为和陈述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吴某某申请出庭的两名证人在原审及再审庭审中,均证明吴某某系因踩到猫受伤。结合在案证据、证人证言及各方当事人关于事发具体过程的陈述,根据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相关标准,认定吴某某系在打羽毛球过程中因踩到猫受伤这一事实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进而认定其事实主张成立。

  >>>肖某某是否系案涉猫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法律意义上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具备对动物进行实际饲养等关心照料行为以及对动物具有排他性的支配和控制这两个构成要件。

  根据在案证据,虽然肖某某有购置猫粮、在相对固定的地方投喂案涉猫、为案涉猫起名等行为,但是,从对案涉猫排他性的支配和控制角度来看,肖某某投喂案涉猫的地点在球馆东门外的厕所门口附近,属于开放式公共空间,并未实现对案涉猫的独占性支配;此外,肖某某对于案涉猫何时来去、去向何处等行动轨迹和活动范围并未管控,故肖某某并不能因投喂等行为而被认定为涉案猫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侵权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及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体育用品公司作为羽毛球场馆的经营者、管理者,在发现有教练投喂猫的情况下,予以放任、疏于管理,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在猫进入球馆后,未能及时发现也未及时予以驱离,导致损害的发生。综上,体育用品公司对于吴某某的损害后果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肖某某作为体育用品公司的羽毛球教练,应当知晓羽毛球场馆的安全性要求,但其在紧邻球馆东门的区域投喂案涉猫,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案涉猫的生活行动习惯,增加了案涉猫进入球馆的风险,且案涉猫进入球馆,给球馆内的正常羽毛球运动增加了异常风险,其对吴某某的损害发生亦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吴某某受伤是否适用自担风险的问题,羽毛球运动虽具有一定的激烈性、对抗性,但本案吴某某的受伤并非源于运动本身的冲撞,而是案涉猫突然窜入场地导致,已超出吴某某的合理注意范围。据此,体育用品公司主张吴某某对自身损害应适用自担风险的意见,难以成立。同时,体育用品公司和肖某某也未举证证明吴某某自身存在其他过错,故吴某某对其自身损害不应承担责任。

  延伸阅读

  从原审到再审,从投喂者被判赔24万元,到体育用品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这起案件受到社会关注的一大焦点,不仅仅在于案件本身的争议焦点,也在于此次案件启动再审程序上的特殊性。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孙维飞表示,一般情况下,启动再审是由当事人申请提起的,比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相应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原则上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认为确有错误时,依照法定程序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极个别的情况下,是法院院长主动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存在一定问题,主动介入、提请再审的。”

  孙维飞表示,像踩猫案就是通过院长发现启动再审的案件,在实践中这一情况比较少见,把握上比较严格慎重,通过这一程序,人民法院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对于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权威与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综合《新闻晨报》 、央视新闻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