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朋友圈诅咒他人泄愤 法院:构成侵权须道歉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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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王宁

  在微信朋友圈随意“吐槽”,是个人自由还是侵权行为?

  王某与刘某是邻居。2023年,刘某与王某的母亲因琐事发生争执,甚至闹到了派出所。

  事后,刘某发现王某在微信朋友圈发了一条信息:“心眼不好的人不会得到善终……”信息还配发了4张刘某家附近环境的照片。

  刘某认为王某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遂将其诉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后刘某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据王某微信朋友圈发文内容、配图画面、双方冲突等,乌市中院认为,虽然王某朋友圈发文、配图没有所指对象,但可以推定其指向为刘某及其家人,具有明显侵犯人格尊严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自然人作为人的基本条件之一。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担责。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在其微信朋友圈置顶位置向刘某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保留5日,道歉内容及方式需经法院审核。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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