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祖父母遗产 两位姑姑有意见 代位继承让问题迎刃而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23
A+ | a□石皓璇
近日,乌什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代位继承纠纷案,解开双方当事人心结,让受损的亲情得以弥合。
吾某有阿某、古某和麦某3个子女。2005年,阿某的儿子木某出生,同年,阿某因交通事故去世。后来,阿某的妻子改嫁,吾某便和老伴一起抚养孙子木某,并将木某的户口迁至自己名下。吾某夫妻分别于2018年、2022年去世,留下两套房屋及一份口头遗嘱:乌什县某小区一套房屋由木某继承。古某和麦某得知后,认为她们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木某不应该继承祖父母的遗产。
一家人因继承一事争吵不休,木某将两位姑姑告到法院,请求继承属于自己份额的遗产。
为避免亲情关系恶化,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一方面向木某解释已故祖父母留下的口头遗嘱无人证明,属于无效遗嘱,另一方面劝解古某和麦某体恤后辈,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耐心讲解法定继承、代位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说明木某符合代位继承有关规定,有继承权。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木某继承祖父母遗留的一套93平方米的房屋和屋内所有家具,并给予古某和麦某共计5万元补偿。古某和麦某继承另一套84平方米的房屋,如以后发现其他遗漏的遗产,均由她们继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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