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患癌员工,企业赔偿2.4万元 律师:患特殊疾病的劳动者可享有24个月医疗期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22
A+ | a对职场人来说,生病请假在所难免。但是,员工因为请病假而被公司辞退的案例也屡见不鲜。近日,浙江省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这样一起案件,付某因患直肠癌在治疗期间被其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付某提起劳动仲裁,成功获赔2.4万元。
2023年2月17日,付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9月底,付某被确认患直肠癌,自2023年10月1日开始休病假。2023年12月29日,付某接到返岗通知,但因病情需要继续治疗未能返岗。2024年4月1日,某公司以付某医疗期满未按时到岗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付某向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法律援助中心在详细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指派律师承办案件。律师梳理案情后,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经仲裁委调解,某公司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在付某治疗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从付某的工作年限来看,其医疗期只有3个月,但是付某患特殊疾病,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可以享有24个月医疗期,故某公司在付某治疗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可能构成违法解除。从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上来看,某公司既没有给付某安排其他工作,也没有提前30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构成违法解除。 据7月19日《浙江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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