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线内车辆被撞 交强险是否需“无责赔付”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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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行路上,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那么,遇上状况复杂、多车发生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各方的责任该如何划分?

  近日,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3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无责车辆的交强险承保人被判不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责任。

  2023年4月,黄某驾车在某人行横道路段左转弯掉头时,与姚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在侧翻滑倒过程中又撞倒马某停放在右侧停车线内的轿车,造成姚某受伤、3车受损。

  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黄某在人行横道处左转弯掉头是形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系停放车辆所有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黄某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赔偿姚某45628元后告知姚某,承保马某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承担10%的“无责赔付”责任,剩余4146元应找该保险公司赔。姚某未查到承保马某车辆的保险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及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赔偿剩余损失414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黄某驾驶的车辆与姚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属于“车车相撞”,应按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姚某因摩托车侧翻滑倒撞到马某车上受伤,姚某无过错,马某也没有过错,马某在停车线内正常停放车辆的行为也不是造成姚某受损的原因。据此,黄某的侵权行为才是姚某受损的唯一原因,某保险公司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应当继续履行剩余10%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7月19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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