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天打卡后未返购物卡 消费者把经销商告上法院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17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王娟
2022年5月,乌鲁木齐市民张平(化名)上网时,看到西安某公司在某网购平台旗舰店推出“连续300天运动健身返全款”活动,称消费者在店内购买VR游戏设备后,可以从“300天运动打卡权益订单”中获取打卡激活码,在设备内激活后,根据该设备提供的内容进行运动,每天有效运动时长30分钟即达到打卡标准,连续打卡300天,该公司将返还消费者实际支付购机款同等面值的平台购物卡,消费者可用此卡在该平台购物。
张平觉得很划算,便在该旗舰店选购了一台3000元的VR游戏设备,并在收到货后开始按照活动规则打卡。
2023年4月,张平完成了连续300天的打卡活动,按照旗舰店客服要求提交了打卡信息并经审核通过,客服告知张平返款将在30日内发放。
直至当年6月底,张平也没见到对方承诺的购物卡。张平多次询问客服,对方以各种理由拖延。无奈之下,张平将西安某公司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对此案进行诉前调解,认为张平在某网购平台旗舰店购买案涉活动商品一台,西安某公司为张平开具了发票,双方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西安某公司在案涉商品的活动概述中载明:连续成功打卡300天,将返还实际支付主机购机款同等面值的平台购物卡。张平收到案涉商品后按照活动规则完成了打卡活动,经西安某公司确认并审核通过,因此,西安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经法官调解,西安某公司同意向张平返还实际支付主机购机款面值3000元的平台购物卡。
法官提醒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同样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范,尤其是其中关于合同订立、履行、违约责任等部分,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具体到本案,西安某公司在商品销售活动中承诺“连续300天运动健身返全款”的优惠条件,这一承诺构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张平完成打卡并经过西安某公司审核确认,符合返款条件。然而,西安某公司却未按照约定履行返款义务,构成违约。
消费者参加此类活动前,应先仔细阅读活动规则,了解商家的信誉情况,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交易界面截图、发票、活动规则、合同、聊天记录等,以便在必要时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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