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张身份证复印件 他“被监事”14年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11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陈磊
今年6月,李某意外发现自己成了某公司的监事,且已有14年。为讨说法,他将某公司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其姓名,并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其监事登记信息。
法庭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道出了事情原委。原来,张某与李某是大学同学,张某手上有一张李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10年7月,张某拟成立公司,由于没有物色到合适的公司监事,于是利用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将其登记为公司监事。张某表示,李某确实不知情,也未向该公司授权。
法院认为,某公司未经李某授权同意,擅自使用李某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将其登记为公司监事,侵犯李某的姓名权。法院判决,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李某姓名的侵权行为,并立即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李某的监事登记信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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