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过户 房主承担违约责任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08
A+ | a二手房买卖在当下的房产交易中十分常见,相较于新房买卖也更容易产生纠纷,往往可能涉及“跳单”违约、一房多卖等情况。近日,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记者 郭玉强 通讯员 马照
基本案情
2017年,张某与任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张某将其购买的经济适用房转让给任某,待该房屋符合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条件时,张某再协助任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将该房屋过户至任某名下。
协议签订后,任某向张某支付全部房屋转让款,并占有使用该房屋。
由于各种原因,张某未能如期办理过户手续,今年1月17日,任某向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9万余元。
该院审理认为,张某与任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且已实际履行。根据约定,张某应及时将案涉房屋过户至任某名下。2021年5月,该房屋已具备过户条件,但张某至今未过户,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该院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协助任某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任某名下,并支付违约金37593元。
张某不服,认为案涉房屋未及时过户系房屋转让前设立了贷款抵押,虽因其自身原因未还清贷款,但并非其主观故意不配合过户,且任某自合同签订后就占有使用房屋,自己未及时过户并未给任某造成任何损失,故不应向其支付违约金,于是他向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过程中,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并征得他们同意后展开调解。6月1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签订调解协议:张某向任某支付违约金3125元,并于2024年8月10日前配合任某完成房屋过户手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标签:
最新更新
- 上合组织成立23年 新疆正由地理中心变为合作纽带
- 其实没那么难 | 在哪里查询自己的档案信息?
- 每周一漫 | 要不是他们,我可能会变成一道菜!
- 浙江省代表团来疆考察对接对口支援工作
- 新疆安排部署安全稳定工作,举行“2024—亮剑昆仑”武装拉动演训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