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讨要请托办事介绍费 法院不予支持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02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李彦彦
托人办事给了对方一笔介绍费,结果事没办成,这笔钱能要回来吗?日前,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一起民事纠纷上诉案件,明确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均不受法律保护。
2021年5月,阿拉尔垦区居民王某、汤某向刘某承诺介绍某建投公司承建的安置房工程,工程标的150万元,收取介绍费11万元。同年6月18日,刘某通过微信向汤某转账6万元,王某和汤某出具收条,载明“收到介绍费6万元,剩余5万元待工程完工后支付”。后来,王某和汤某给刘某介绍了一个标的6.9万元的工程,与约定的150万元标的工程相差甚大。然而,当刘某再找王某和汤某时,二人避之不见。刘某多次寻找二人无果后,诉至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王某、汤某返还6万元介绍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诉讼法保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案中,刘某与王某、汤某口头形成中介合同,约定的中介事项是由王某、汤某为其介绍工程,但刘某并不具备承揽工程的主体身份,他们之间的中介合同破坏了建筑市场秩序,这一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基于违法行为产生的损失或者收益,不属于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该院依法裁定,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上诉至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生活中,一些人妄图通过找关系、请托等方式达到一定目的,但往往事未办成,还造成财产损失。因此,大家要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和价值观,遵守法律,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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