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地垃圾、装修尽毁 租客“毁坏式”退房被判赔1.5万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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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陈亮亮

  租客吴磊(化名)和房东万华(化名)协商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事宜,本是一桩好聚好散的交易,谁知,收房时万华傻了眼:商铺内垃圾遍地、污水横流……无奈之下,他将吴磊诉至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日前,该院调解了此案。

  2019年9月,打算做餐饮生意的吴磊在阿拉尔市一商圈看中一间商铺,并与万华签订了为期7年的租赁合同,约定前两年支付固定房租,此后的房租随行就市。后吴磊出资装修了该商铺。

  餐馆顺利开业,吴磊用心经营,很快吸引众多顾客。经过几年的发展,餐馆所在商圈渐成规模,人流量持续增加,周围商铺的房租也水涨船高。

  2023年9月,万华提出涨租金。因涨幅较高,吴磊考虑后决定退租。双方约定2023年10月15日退房,然而,就在退房当日,万华打开店铺门后,被屋内的景象惊呆了:电线耷拉着,吊顶石膏裸露,木柜、隔档上尽是破洞,地暖管污水从地砖上的洞眼喷涌而出……万华要求吴磊到场解释,但其未出现,之后一直拒接电话。

  万华咨询律师后,先收集了摄像头拍下的视频记录、照片等证据,随后找人清理垃圾,修复房内设施。

  今年4月,万华向阿拉尔垦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磊赔偿垃圾清理费、房屋设施修复费、延误出租期间的租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

  案件承办法官了解到,吴磊在决定搬离后,想到当初他斥资不菲装修的店面如今却要让其他人用,越想越不甘心,遂在交房前几日带着几个朋友,用电钻等工具破坏了店面中无法拆卸的吊顶、地砖、柜子、马桶、水池等,留下满房建筑垃圾。

  法院审理认为,吴磊经过万华同意后装修此商铺,双方解除合同时应约定处理方式,没有约定的,按照是否形成附合来确定装修物的权属及费用承担责任。吴磊在未与万华协商的情况下,破坏性拆除地砖、吊顶等已形成附合的装修物,且损坏了房屋电路、地暖管道,给万华造成一定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吴磊辩称,“我付钱装修,想拆就拆。”对此,承办法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向吴磊释法:装修物分为已形成附合和未形成附合两种情况,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修物,如空调、热水器、可拆卸的灯具、家具等,其所有权属于承租人,原则上可以由承租人拆除取回。但如果在拆除过程中造成房屋损坏,承租人需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对于已形成附合的装修物,如地砖、吊顶等,由于其与房屋结构紧密结合,不宜分离或分离成本过高,一般不允许承租人拆除。

  经过法官的耐心解释,吴磊意识到自己当时的行为太冲动了,之后,在法官的主持下,他与万华达成和解,当庭支付15000元赔偿金。

  法官提醒

  租房过程中,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房屋,妥善维护房屋设施,如需装修要取得出租人同意,退租时应合理拆除装修物,不得对房屋设施造成损坏,对无法拆除的装修物应与出租人友好协商,向出租人交还完好状态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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