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翁被撞诱发疾病身亡 肇事者担全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11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任洪 通讯员 段作领 张恒勤
九旬翁被车辆撞伤后诱发自身疾病身亡,近日,兵团第三师喀什垦区人民法院判决,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受害者家属29万余元。
2023年2月25日,严某在某超市前的公共停车区域倒车时,将正在行走的93岁老人于某撞伤。当日,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严某负事故全责,于某不承担责任。
法医鉴定意见为,于某系在自身严重疾病的基础上,因交通事故所致损伤及情绪波动,导致呼吸障碍,继而引起呼吸衰竭致死,交通事故的参与度为25%—35%。
严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100万元赔付限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于某亲属要求严某和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2万余元。
法庭上,某保险公司认为于某自身存在严重疾病,交通事故仅为小部分因素,同意按照参与度给予赔偿,对于于某家属诉讼请求中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不予赔偿,应由侵权人严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于某虽年事已高,但其自身疾病与事故发生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事故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侵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严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严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故严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首先应由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超出强制保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于某亲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费用2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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