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不合法 法律不保护》追踪: 请托办事的钱该不该退,读者看法不一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11

A+  |  a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6月4日,本报刊发《行为不合法 法律不保护》一文,报道乌鲁木齐市的周某花9万元为孩子办入学未果,起诉史某要回办事费却被法院驳回的案例。

  报道发出后,引起读者热议。有人认为,周某为孩子花钱办入学的请托行为损害教育公平,被驳回起诉是其咎由自取;有人则认为,即便周某有错,史某也应该返还收取的办事费;还有人认为,史某的行为涉嫌诈骗,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托办事花的钱该不该退?记者就此进行采访。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美丽达·吾斯曼介绍,请托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找关系”“走后门”,指的是行为人出资请托他人帮忙疏通关系办事。

  若请托事项未达成,请托人一般会要求受托人返还钱款或者财物,但一些受托人因各种原因不予退款,进而引发纠纷。

  “司法实践中,对请托办事引发的纠纷如何定性、法律关系如何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美丽达表示,目前对请托办事主要认定为不当得利、委托、中介和民间借贷这4种关系。在民事审判中,构成不当得利的,予以返还;合同或行为无效的,予以返还;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驳回起诉;涉嫌违法或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周某与史某之间的请托办事行为,是为谋求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此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故法院驳回起诉。

  对于读者提出的“史某行为是否涉嫌诈骗”这个问题,新疆法制报社法律专家库成员、石河子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曹缅表示,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此案中,当事人未透露更多信息,因此不能简单断定史某涉嫌诈骗,对史某行为的认定,应在周某报警后由公安机关对其调查后确定。

  曹缅认为,该案对希望通过“找关系”“花钱”办事的人敲响了警钟,对企图暗箱操作,侵犯他人和社会利益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请托办事要坚决抵制,弘扬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