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个人原因没有及时送达停工令 次日工程坍塌致3人遇难 实习生被建议追刑责 冤吗?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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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济南历城山东省济南市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12·30”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根据调查报告,2023年12月30日,济南市历城区一个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其中,一名在工区项目部担任质量员的实习生,因未及时将重要停工指令传达到施工队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件引发网友热议,有人质疑实习生是否替事故“背锅”?

  据调查报告透露,事故发生前,12月28日,四工区项目部进行安全检查,在事发工段发现沟槽南侧路面悬空、存在较大坍塌隐患。当日,安全总监孙某一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被施工队伍技术员路某英签收。项目监理工程师张某下达《监理通知单》。

  12月29日,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范某伟向青岛投资公司下达《工程暂停令》,经商议制发后,交实习生王某璞送达,但由于王某璞个人原因至事发前未送达或告知。次日,路某英组织施工,其间发生坍塌,致使3名施工人员死亡。

  调查报告显示,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有两人,其中一人为路某英,是施工队伍技术员,负责组织现场施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人则为王某璞,是四工区项目部项目质量员(实习生),负责山大南路施工现场管理。在得知施工现场存在坍塌事故隐患情况下,未及时将重要停工指令传达到施工队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历城区公安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调查报告还显示,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为王某法,是施工队伍负责人,未能及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坍塌事故隐患,放任现场施工人员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观点

  实习生身份不应成免予处罚的前置条件

  实习生是否应该为工作中重大责任事故承担刑事责任?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邢鑫认为,本案除了王某璞未能传达指令外,项目监理、施工管理和安全监督等多个环节也存在较大疏漏。而且王某璞作为实习生,其职责和影响力可能有限,在责任的具体界定上,需要考虑实习单位是否对实习生进行了充分的培训和指导,特别是对于关键职责和重要文件的处理流程。

  此外,项目部是否采取了其他辅助措施,如电话、邮件、短信或微信等,以确保信息传达的可靠性,也是判断责任大小的重要因素。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辉表示,因为刑事责任实行的是责任人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谁犯的错谁承担。实习生或实习生身份并不应该成为免予刑事处罚的前置条件。实习生这样一个概念,如果放在劳动法领域内解释,属于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提升锻炼自己的同时,配合实习单位部分工作的一个群体。实习生如果在实习过程中因为自己过失、故意造成相关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又应该追究责任,那么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王辉也认为,在追究实习生刑事责任时,要考虑到他们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以及在实习单位的地位与身份。实习生的身份决定他们在完成用人单位交办的工作时,处于辅助、配合甚至被支配的地位。 据6月5日《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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