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部分履行,买方毁约定金怎么处理 法院:按未履行部分所占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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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郭玉强 通讯员 火统玲

  支付定金是为了保证合同顺利履行,但是如果合同部分履行后,因买方原因造成剩余部分未能继续履行,定金罚则还能适用吗?

  2022年10月14日,新疆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与新疆某能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签订合同,向能源公司购买3000吨石油焦,货款共计690万元。当年10月18日,贸易公司向能源公司支付定金138万元。贸易公司在提取993.27吨石油焦支付货款200万元后,因石油焦价格下跌,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2023年10月20日,能源公司将贸易公司诉至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贸易公司表示能源公司提供的石油焦与约定不符,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能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2月7日,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贸易公司向能源公司支付已提取的石油焦剩余货款28万余元,驳回贸易公司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反诉请求。

  贸易公司不服,上诉至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4月29日,该院审理认为,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现合同已部分履行,贸易公司应支付已提取的石油焦剩余货款28万元,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近日,克拉玛依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能源公司返还贸易公司已履行部分的定金456904.2元。

  法官说法

  设立定金的目的是担保合同双方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在交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时,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时,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具有惩罚功能,仅能在违约行为致使合同主要的、直接的目的无法实现时才能适用,若一方当事人部分履行,且对方当事人也愿意接受部分履行的情形,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标的数量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在双方均有违约行为时,应当区别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间的因果关系,若双方均存在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落空,不适用定金罚则;若一方当事人存在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仅有轻微违约,轻微违约方仍可主张适用定金罚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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