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翻越铁门坠亡自担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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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朱佳佳

  男子酒后翻越小区铁门,不料从铁门顶端坠落而亡。男子亲属起诉物业公司及聚会组织者索赔,却未获法院支持。

  2022年4月14日,田某夫妇邀请王某夫妇及谢某在家中聚餐。其间,众人喝了谢某带来的散装白酒。次日凌晨时分,谢某准备回家,田某提出送他,被谢某拒绝。

  田某家位于库尔勒市某小区,谢某进入该小区时走的是侧门,而他原路返回时,发现侧门已锁。于是,谢某爬至侧门顶部,正待翻越时,手抓的刺钉突然断了,谢某因此坠落。天亮后,谢某被路过的居民发现并报警。民警及医务人员到达现场时,谢某已经停止呼吸。

  谢某去世后,田某向谢某的亲属转账2万元,用于办理谢某的丧事。

  谢某的亲属在悲痛之余,将某小区物业公司及田某起诉至库尔勒市人民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共计84万余元。

  某小区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审理认为,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具备过错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等要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前提和基础。

  在这起案件中,谢某的亲属主张某小区物业公司对人员出入小区大门应有相应的管理措施,对小区内危及公共利益或业主权益的隐患应负有及时排除的义务。但某小区物业公司在锁侧门时,不可能预见居民从铁门上端坠落的情况,且案发时是深夜,侧门也不是小区正常通行的通道。

  谢某作为成年人,应当认识到攀爬翻越的危险性,却在深夜翻越有防护栏的铁门,这才导致坠亡。某小区物业公司的行为与谢某的死亡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某小区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田某,谢某的亲属主张其作为聚会组织者,对聚会参加者负有照顾、护送或通知家属的义务。经查实,在聚会时,田某无劝酒行为,在田某要求送谢某回家时也被其拒绝,且通过小区视频录像可以看到,谢某离开时步态正常,田某难以预见谢某此后的行为。田某作为聚会组织者,已完成其基于社会交往行为而负有的安全注意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近日,库尔勒市法院依法驳回谢某亲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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