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个人名义购买雇主责任险遭拒赔 法院:合同有效 依法赔偿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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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孙梦菲 房素英

  为降低企业经营风险,肖老板购买了雇主责任险。谁知出事理赔时,保险公司却拒赔。这是怎么一回事?

  肖老板是库尔勒某安保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聘用的员工大部分从事保安工作,2021年6月,他以自己的名义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期限自2021年6月29日至2022年6月28日止,被保险人为肖老板,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人数为341人,该保险为记名投保,每人的伤亡责任限额为60万元。

  吐某是肖老板公司员工,2021年10月的一天,吐某在前往工作地点的途中晕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后,肖老板向吐某家属支付赔偿金59万元。

  肖老板要求某保险公司理赔60万元,可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雇主责任险应以公司名义投保,肖老板以自己的名义投保,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吐某的死亡事件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2023年3月,肖老板将该保险公司起诉至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在接受原告肖老板投保时,对于肖老板是否具有投保资格有专业判断能力,但其并未要求肖老板以公司名义投保,应认定为对上述行为的认可。

  因此,法院认为肖老板以个人名义为公司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保险条款的规定,这份保险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其次,法院认为吐某为履行工作职责前往固定岗位,且发病地点是其上班必经之路,属于其工作岗位的合理区域;其突发疾病时的地点和状态明显与工作任务有关联性和因果关系,突发疾病死亡的结果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具有连贯性,属于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肖老板给付保险理赔款59万元。

  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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