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送的首饰 算彩礼吗?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21
A+ | a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审结一起涉彩礼的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贾某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诉,要求被上诉人李某返还其给付的所有财物。贾某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购物小票、银行转账记录等凭证。经查,贾某与李某于2021年通过商业婚恋网站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贾某为李某购买了手机、首饰(购买于5月20日),多次转账合计4万元。
后双方不定期共同居住,讨论结婚事宜并沟通彩礼数额。贾某同意给50万元彩礼,之后,贾某向李某转账15万元,剩余彩礼未付。半年后,双方因性格以及生活习惯问题分手。庭审中,贾某称其给李某买的手机、首饰以及转账均为彩礼,要求李某返还全部转账及手机、首饰折价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因此,贾某为李某购买的手机以及转账的4万元系贾某为增进感情进行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贾某为李某购买的首饰在特殊时点购买,属于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亦不属于彩礼;贾某向李某转账的15万元,时间发生在双方沟通彩礼数额之后,性质也曾由双方明确认可为彩礼,因此,可以认定15万元为贾某为达到与李某结婚的目的而给付的部分彩礼。
贾某与李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未有孕育情况,双方仅不定期共同居住且时间非常短暂,法院综合以上情况,最终判令李某向贾某返还彩礼15万元,驳回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5月19日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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